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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

  • 开课时间: 2016年12月9日 周五 2016年12月10日 周六 查看最新上课时间
  • 开课城市: 深圳
  • 培训时长:2天
  •  
  • 课程类别: 行政法规
  • 主讲老师:钟永棣(查看该老师更多课程)
  • 课程编号: 3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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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其它上课时间:

培训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培训内容:




 2016年3月11--12日----上海(B单元)
2016年3月18--19日----北京(B单元)
2016年3月23--24日----深圳(B单元)
2016年4月1--2日-------广州(A单元)
2016年4月8--9日-------上海(A单元)
2016年4月15--16日-----北京(A单元)
2016年4月22--23日-----深圳(A单元)
2016年4月29--30日----广州(B单元)
2016年5月13--14日----上海(B单元)
2016年5月20--21日----北京(B单元)
2016年5月27--28日----深圳(B单元)
2016年6月3--4日------上海(A单元)
2016年6月17--18日----北京(A单元)
2016年6月24--25日----深圳(A单元)
2016年7月1--2日------上海(B单元)
2016年7月8--9日------北京(B单元)
2016年7月15--16日----深圳(B单元)
2016年7月22--23日----广州(A单元)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A单元)
2016年8月5--6日------北京(A单元)
2016年8月12--13日----深圳(A单元)
2016年8月19--20日----广州(B单元)
2016年8月26--27日----上海(B单元)
2016年8月29--30日----北京(B单元)
2016年9月2--3日------深圳(B单元)
2016年9月23--24日---上海(A单元)
2016年9月29--30日---北京(A单元)
2016年10月21--22日--深圳(A单元)
2016年10月28--29日--上海(B单元)
2016年11月4--5日----北京(B单元)
2016年11月11--12日--深圳(B单元)
2016年11月18--19日---广州(A单元)
2016年11月25--26日---上海(A单元)
2016年12月2--3日-----北京(A单元)
2016年12月9--10日----深圳(A单元)
2016年12月16--17日---广州(B单元)
2016年12月22--23日---上海(B单元)
2016年12月26--27日---北京(B单元)
2016年12月30--31日---深圳(B单元)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费====用】参加A单元:2800元/1人,5000元/2人;参加B单元:2800元/1人,5000元/2人,参加AB单元:5000元/人(含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茶点、发票) 

课程内容介绍:


课 程 背 景:
  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法规——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
  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近几年发生的案件——
   2010年,全国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28.8万件;劳动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73.1万户,对177.2万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
   2011年,全国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31.5万件;劳动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84.8万户,对210.8万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
   2012年,全国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40.3万件;劳动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207.6万户,对213.1万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
   2013年,全国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49.7万件;劳动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202万户,对235万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
   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出台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递增与爆发,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要求用人单位“精细化”管理,要求企业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否则企业将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无法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与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必将受到巨大的挑战与严峻的考验!
   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效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率、高效益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著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
课 程 特 色:
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大趋势,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课 程 收 益:
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
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 课 程 大 纲:
A单元内容(共2天,20个以上经典案例)
专题一:招聘入职
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6.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
7.《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8.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9.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专题二:劳动合同订立
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2.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 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5.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6.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7.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8.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专题三:试用期
1.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
3.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
4.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
5.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50%,如何化解
6.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
7.《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8.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
9.试用期员工经常请假休假,导致难以对其观察考核,如何处理
专题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
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
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6.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专题五: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
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2.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
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5.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6.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7.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8.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
9.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条款!
专题六: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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